公安部就互聯網全監督檢查規定征求意見 網絡服務提供者竊取信息最高或罰100萬元
發布時間:2018-04-12近日,公安部制定《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征求意見稿)》,擬于近期頒布實施。征求意見稿表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兩年內曾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絡安全責任義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重點開展監督抽查。
征求意見稿稱,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絡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征求意見稿要求,公安機關應當重點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組織開展監督抽查:開辦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或者變更互聯網服務種類、內容未滿一年的;開辦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變更互聯網信息服務內容未滿一年的;開設上網服務場所,或者聯網單位接入互聯網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絡安全責任義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公安機關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是否辦理國際聯網備案手續,并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變更情況;是否制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是否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技術措施;是否采取記錄并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志信息的技術措施,留存時間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保護網絡、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安全;是否采取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禁止發布和停止傳輸違法信息,并保存相關記錄的措施;是否依照國家法律和標準采取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措施;是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網絡安全責任義務。
征求意見稿指出,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規定,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人民郵電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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