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數據不按規定匯交要追責
發布時間:2018-04-03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布《科學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通過在線下載、離線共享或定制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法人單位應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辦法》規定,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辦法》指出,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采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對制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辦法》強調,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
對于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辦法》指出,法人單位和科學數據中心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建立網絡安全保障體系,采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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